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奖励制度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政策和制度。
195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人民币。1957年1月,科学奖金进行了首次评审,有34项成果获1956年度奖。 1963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毛泽东为“发明证书”亲笔题字。截止到1966年5月,批准了发明奖励297项,其中包括“原子弹”、“氢弹”、“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重要成果。但由于左倾思想的危害,当时仅对获奖者颁发发明证书,未颁发奖章和奖金。
1978年,党中央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会上隆重奖励了7657项科技成果,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完成。1994年又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50多年来,国家共奖励重大科技成果2万项左右。仅1979年至1999年,国家奖励科技成果12582项,其中自然科学奖632项,技术发明奖2973项、国家科技进步奖8977项,相继有6万多人获得了国家科技奖励。20名外国公民获得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在1999年实行了重大改革。朱镕基总理在这年的5月23日签署了国务院第265号令,发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改革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的杠杆作用。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不再设奖。
另外,社会力量设奖也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是我国设立的五大科技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坚持奖励标准和少而精、宁缺勿滥的原则,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真把关,组织近千名专家、学者严格评审,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进行异议处理后,交由国家科技奖励各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建议,然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相应决议,经科学技术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要报请国家主席签署。
这些奖项每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获奖者必须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获奖者的奖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