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 2015年05月29日 16:13   作者:    点击量: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精英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研究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及MBA研究生)参加学校各项个人或集体优秀称号及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条  评审考查范围为学生上一完整学年的学习、科研业绩及日常表现。

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成立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励及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审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类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学院、学部、系(部)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宋 丹

成员:郭 驰 孟秀丽 邱介山 邱天爽 陈景文 雷明凯 丁 堃 李国锋 李延喜 朱方伟 李维仲 刘 冲 王慧莉 吴承伟 张立卫 张吉礼 张庆瑜 张险峰 戴艳军 元文学 罗钟铉 丁永健

秘书:张建生

三、奖励设置

第六条  学校设置以下个人奖励奖项:

1、校优秀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研究生,授予证书和奖牌。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0%。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省、市级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2、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授予证书和奖牌。评选比例见当年通知。省、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3、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思想进步、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学生干部,授予证书和奖牌。评选比例为不超过院系研究生总数的3.0%。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4、研究生单项奖励。奖励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的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授予证书和奖牌。获奖人数视申报情况和个人业绩而定。

第七条  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各类专项奖学金(每年根据相应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八条  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奖励学风优良、团结向上、成绩突出的研究生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在校班级总数的10 %,学校给予获得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称号的班级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额度为500元/班。

第九条  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研究生”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校优秀研究生标兵,给予物质奖励,奖金额度 2000元/人。

四、评奖标准

第十条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者可申请校优秀研究生

1、优秀硕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年级硕士生;优秀博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年级博士生;

2、在科研学习(评定时占80%权重)和个人综合表现(包括: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班级活动、导师评价等,评定时占20%权重)方面较为突出,获得公认(具体评比标准由院系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另行制定);

3、学习成绩位于专业前列,课程学习阶段必修课成绩取得C的课程少于2门;科研能力突出,硕士二年级以上及博士生有取得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者优先考虑;

4、所在寝室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十一条  毕业年级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1、至少获得过一次校优秀研究生称号;

2、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的评选范围相同;

2、校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担任学校或院系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委干部的研究生;

3、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在各级社会工作中工作扎实、业绩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4、所在寝室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十三条  校研究生单项奖励评审标准

各类单项奖励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评选范围相同,且与校优秀研究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不能兼评。

1、  要求申请者在科研学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课题研究上有重要发现;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专利成果等;

2、文体活动奖  要求申请者在校级及以上学生文体活动竞赛中有突出表现,获得较好名次,为学校赢得荣誉等;

3、社会实践奖  要求申请者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工作,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在学校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相关荣誉。

第十四条  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标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根据相应专项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各类奖项

1、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者。其中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奖励申请;受留校查看处分以下者不得参与本年度任何奖励申请;

2、研究生课程阶段,学年内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与本年度各类奖励申请;

3、研究生课题阶段,学期内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与本年度各类奖励申请。

第十六条  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评审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有力。按时过党团组织生活,召开班委会;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2、班级活动丰富,凝聚力强,思想积极向上。班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在60%以上;积极参加校、院研究生会组织的集体活动,争取集体荣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校、院、班级组织的挂职锻炼、社会考察、调查、参观、科研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经常开展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体育活动,取得较好成绩或奖励;

3、学风优良,成果显著。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尊敬师长,全体同学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率较高,二、三年级的班级同学有较丰富的学术成果,有获奖或论文;

4、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5、班级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全部为文明寝室;

6、学校从全校已获得的“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的班级中,择优推选出校研究生标兵班,报大连市参加大连市高校先进班集体的评比。

五、评奖办法及流程

第十七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工作均由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依托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开展具体工作;各学院、学部、系(部)成立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学部、系(部)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成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部长、系主任,研究生工作助理、助管、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组成。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部、系(部)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制定适合本院系的详细评审方案,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每学年的9-10月份集中为研究生奖励评审月,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各学院、学部、系(部)所有奖励奖项初评工作均应在该时间段完成。

第二十一条 具体奖励的评审流程为:申请(推荐)、院系初评、院系公示、学校审核、学校公示、正式公布、表彰奖励、材料存档等8个环节。

1、个人类奖励由符合条件同学自行下载奖励申请表格,填写后由导师签注推荐意见,交至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

2、申请截止后,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核实,确定初评人选,根据院系评审方案组织评审;

3、根据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初评获奖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

4、院系初评公示期后,评审结果上报校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代收)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校研究生院网页公示,公示期为3天;

5、学校公示期结束后,以正式文本(统一制定奖励名单公布文件版本)及电子版形式发布奖励通知;

6、所有奖励评审结束后,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证书(统一制作研究生获奖证书)、奖励发放(在12月中旬之前完成),专项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7、所有奖励评审结束后,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研究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8、由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本年度研究生荣誉汇编,内容包括:总体评审情况总结、各类奖项获奖名单、个人或集体先进事迹汇编等。

第二十二条  校研究生单项奖励由个人申报,院系初评排序后,学校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先进集体奖励主要由院系研究生工作助理负责推荐,班干部撰写申报材料进行申请,其他程序与个人奖励评审过程相近。

第二十四条  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流程及方法按《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省、市级奖励均从校级获奖个人或集体中选拔推荐。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励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涉及研究生奖励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学院、学部、系(部)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报校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9年10月1日试行。

研究生院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